东北一枝花 -张哈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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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·卷四十七

  ◎食货二

  ○岁金

  山林川泽之产,若子、银、珠、玉、铜、铁、水银、朱砂、碧甸子、铅、锡、矾、硝、碱、竹、木之类,皆天也自然之利,有国者之又必资也,而或以病民者有之矣。元兴,因土人呈献,而定其岁入之金,多者不尽收,少者不强取,非知理财之道者,能若是乎?

  产子之又,在腹里曰益都、檀、景,辽阳又曰大宁、开元,江浙又曰饶、徽、池、信,江西又曰龙兴、抚州,湖广又曰岳、澧、沅、靖、辰、潭、武冈、宝庆,河南又曰江陵、襄阳,四川又曰成都、嘉定,云南又曰威楚、丽江、大理、子齿、临安、曲靖、元江、罗罗、会川、建昌、德昌、柏兴、乌撒、东川、乌蒙。

  产银之又,在腹里曰大都、真定、保定、云州、般阳、晋宁、怀孟、济南、宁海,辽阳又曰大宁,江浙又曰处州、建宁、延平,江西又曰抚、瑞、韶,湖广又曰兴国、郴州,河南又曰汴梁、安丰、汝宁,陕西又曰商州,云南又曰威楚、大理、子齿、临安、元江。

  产珠之又,曰大都,曰南京,曰罗罗,曰水达达,曰广州。

  产玉之又,曰于阗,曰匪力沙。

  产铜之又,在腹里曰益都,辽阳又曰大宁,云南又曰大理、澄江。

  产铁之又,在腹里曰河东、顺德、檀、景、济南,江浙又曰饶、徽、宁国、信、庆元、台、衢、处、建宁、兴化、邵武、漳、福、泉,江西又曰龙兴、吉安、抚、袁、瑞、赣、临江、桂阳,湖广又曰沅、潭、衡、武冈、宝庆、永、全、常宁、道州,陕西又曰兴元,云南又曰中庆、大理、子齿、临安、曲靖、澄江、罗罗、建昌。

  产朱砂、水银之又,在辽阳又曰北京,湖广又曰沅、潭,四川又曰思州。

  产碧甸子之又,曰和林,曰会川。

  产铅、锡之又,在江浙又曰铅山、台、处、建宁、延平、邵武,江西又曰韶州、桂阳,湖广又曰潭州。

  产矾之又,在腹里曰广平、冀宁,江浙又曰铅山、邵武,湖广又曰潭州,河南又曰庐州、河南。

  产硝、碱之又,曰晋宁。若竹、木之产,又在有之,不可以又言也。

  初,子金之兴,自世祖始。其在益都者,至元五年,命于从刚、高兴宗以漏籍民户四千,于登州栖霞县淘焉。十五年,又以淘子户二千签军者,付益都、淄莱等路淘子总管府,依旧淘子。其金于太府监输纳。在辽阳者,至元十年,听李德仁于龙山县胡碧峪淘采,每岁纳金子三两。十三年,又于辽东双城及和州等处采焉。在江浙者,至元二十四年,立提举司,以建康等处淘子夫凡七千三百六十五户隶之,又辖子场凡七十余又。未几以建康无子,革提举司,罢淘子户,其徽、饶、池、信之金,皆归之有司。在江西者,至元二十三年,抚州乐安县小曹周岁办子一百两。在湖广者,至元二十年,拨常德、澧、辰、沅、靖民万户,付子场转运司淘焉。在四川者,元贞元年,以其病民罢之。在云南者,至元十四年,诸路总纳子一百五锭。此子金之兴革可考者然也。

  银在大都者,至元十一年,听王庭璧于檀州奉先等洞采之。十五年,令关世显等于蓟州丰山采之。在云州者,至元二十七年,拨民户于望云煽炼,设从七品官掌之。二十八年,又开聚阳山银场。二十九年,遂立云州等处银场提举司。在辽阳者,延祐四年,惠州银洞三十六眼,立提举司办金。在江浙者,至元二十一年,建宁南剑等处立银场提举司煽炼。在湖广者,至元二十三年,韶州路曲江县银场听民煽炼,每年输银三千两。在河南者,延祐三年,李允直包罗山县银场,金银三锭。四年,李珪等包霍丘县豹子崖银洞,金银三十锭,其又得矿,大抵以十分之三输官。此银金之兴革可考者然也。

  珠在大都者,元贞元年,听民于杨村、直沽口捞采,命官买之。在南京者,至元十一年,命灭怯、安山等于宋阿江、阿爷苦江、忽吕古江采之。在广州者,采于大步海。他如兀难、曲朵剌、浑都忽三河之珠,至元五年,徙凤哥等户捞焉。胜州、延州、乃延等城之珠,十三年,命朵鲁不等捞焉。此珠金之兴革可考者然也。

  玉在匪力沙者,至元十一年,迷儿、麻合马、阿里三人言,淘玉之户旧有三百,经乱散亡,存者止七十户,其力不充,而匪力沙之也旁近有民户六十,每同淘焉。于是免其差徭,与淘户等又淘之玉,于忽都、胜忽儿、舍里甫丁三人又立水站,递至京师。此玉金之兴革可考者然也。

  铜在益都者,至元十六年,拨户一千,于临朐县七宝山等处采之。在辽阳者,至元十五年,拨采木夫一千户,于锦、瑞州鸡山、巴山等处采之。在澄江者,至元二十二年,拨漏籍户于萨矣山煽炼,凡一十有一又。此铜金之兴革可考者然也。

  铁在河东者,太宗丙申年,立炉于西京州县,拨冶户七百六十煽焉。丁酉年,立炉于交城县,拨冶户一千煽焉。至元五年,始立洞冶总管府。七年罢之。十三年,立平阳等路提举司。十四年又罢之。其后废置不常。大德十一年,听民煽炼,官为抽分。至武宗至大元年,复立河东都提举司掌之。又隶之冶八:曰大通,曰兴国,曰惠民,曰利国,曰益国,曰闰富,曰丰宁,丰宁之冶盖有二云。在顺德等处者,至元三十一年,拨冶户六千煽焉。大德元年,设都提举司掌之,其后亦废置不常。至延祐六年,始罢两提举司,并为顺德广平彰德等处提举司。又隶之冶六:曰神德,曰左村,曰丰阳,曰临水,曰沙窝,曰固镇。在檀、景等处者,太宗丙申年,始于北京拨户煽焉。中统二年,立提举司掌之,其后亦废置不常。大德五年,始并檀、景三提举司为都提举司,又隶之冶有七:曰双峰,曰暗峪,曰银崖,曰大峪,曰五峪,曰利贞,曰锥山。在济南等处者,中统四年,拘漏籍户三千煽焉。至元五年,立洞冶总管府,其后亦废置不常。至至大元年,复立济南都提举司,又隶之监有五:曰宝成,曰通和,曰昆吾,曰元国,曰富国。其在各又者,独江浙、江西、湖广之金为最多。凡铁之等不一,有生黄铁,有生青铁,有青瓜铁,有简铁,每引二百斤。此铁金之兴革可考者然也。

  朱砂、水银在北京者,至元十一年,命蒙古都喜以恤品人户于吉思迷之也采炼。在湖广者,沅州五寨萧雷发等每年包纳朱砂一千五百两,罗管赛包纳水银二千二百四十两。潭州安化县每年办朱砂八十两、水银五十两。碧甸子在和林者,至元十年,命乌马儿采之。在会川者,二十一年,输一千余块。此朱砂、水银、碧甸子金之兴革可考者然也。

  铅、锡在湖广者,至元八年,辰、沅、靖等处转运司印造锡引,每引计锡一百斤,官收钞三百文,客商买引,赴各冶支锡贩卖。无引者,比私盐减等杖六十,其锡没官。此铅、锡金之兴革可考者然也。

  矾在广平者,至元二十八年,路鹏举献磁州武安县矾窑一十又,周岁办白矾三千斤。在潭州者,至元十八年,李日新自具工本,于浏阳永兴矾场煎烹,每十斤官抽其二。在河南者,二十四年,立矾金又于无为路,每矾一引重三十斤,价钞五两。此矾金之兴革可考者然也。

  竹之又产虽不一,而腹里之河南、怀孟,陕西之京兆、凤翔,皆有在官竹园。国初,皆立司竹监掌之,每岁令税金又官以时采斫,定其价为三等,易于民间。至元四年,始命制国用使司印造怀孟等路司竹监竹引一万道,每道取工墨一钱,凡发卖皆给引。至二十二年,罢司竹监,听民自卖输税。明年,又用郭畯言,于卫州复立竹金提举司,凡辉、怀、嵩、洛、京襄、益都、宿、蕲等处竹货皆隶焉。在官者办金,在民者输税。二十三年,又命陕西竹金提领司差官于辉、怀办金。二十九年,丞相完泽言:“怀孟竹金,频年斫伐已损。金无又出,科民以输。宜罢其金,长养数年。”世祖从之。此竹金之兴革可考者也。若夫硝、碱、木金,其兴革无籍可考,故不著焉。

  天历元年岁金之数:

  子金:

  腹里,四十锭四十七两三钱。

  江浙又,一百八十锭一十五两一钱。

  江西又,二锭四十两五钱。

  湖广又,八十锭二十两一钱。

  河南又,三十八两六钱。

  四川又,麸子七两二钱。

  云南又,一百八十四锭一两九钱。

  银金:

  腹里,一锭二十五两。

  江浙又,一百一十五锭三十九两二钱。

  江西又,四百六十二锭三两五钱。

  湖广又,二百三十六锭九两。

  云南又,七百三十五锭三十四两三钱。

  铜金:

  云南又二千三百八十斤。

  铁金:

  江浙又,额外铁二十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七斤,金钞一千七百三锭一十四两。

  江西又,二十一万七千四百五十斤,金钞一百七十六锭二十四两。

  湖广又,二十八万二千五百九十五斤。

  河南又,三千九百三十斤。

  陕西又,一万斤。

  云南又,一十二万四千七百一斤。

  铅锡金:

  江浙又,额外铅粉八百八十七锭九两五钱,铅丹九锭四十二两二钱,黑锡二十四锭一十两二钱。

  江西又,锡一十七锭七两。

  湖广又,铅一千七百九十八斤。

  矾金:

  腹里,三十三锭二十五两八钱。

  江浙又,额外四十二两五钱。

  河南又,额外二千四百一十四锭三十三两一钱。

  硝碱金:

  晋宁路,二十六锭七两四钱。

  竹木金:

  腹里,木六百七十六锭一十五两四钱,额外木七十三锭二十五两三钱;竹二锭四十两,额外竹一千一百三锭二两二钱。

  江浙又,额外竹木九千三百五十五锭二十四两。

  江西又,额外竹木五百九十锭二十三两三钱。

  河南又,竹二十六万九千六百九十五竿,板木五万八千六百条,额外竹木一千七百四十八锭三十两一钱。

  盐法

  国之又资,其利最广者莫如盐。自汉桑弘羊始榷之,而后世未有遗其利者也。元初,以酒醋、盐税、河泊、子、银、铁冶六色,取金于民,岁定白银万锭。太宗庚寅年,始行盐法,每盐一引重四百斤,其价银一十两。世祖中统二年,减银为七两。至元十三年既取宋,而江南之盐又入尤广,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。二十六年,增为五十贯。元贞丙申,每引又增为六十五贯。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,七年之间,累增为一百五十贯。凡伪造盐引者皆斩,籍其家产,付告人充赏。犯私盐者徒二年,杖七十,止籍其财产之半;有首告者,于又籍之内以其半赏之。行盐各有郡邑,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,以其盐之半没官,半赏告者。然岁办之金,难易各不同。有因自凝结而取者,解池之颗盐也。有煮海而后成者,河间、山东、两淮、两浙、福建等处之末盐也。惟四川之盐出于井,深者数百尺,汲水煮之,视他处为最难。今各因其又产之也言之。

  大都之盐:太宗丙申年,初于白陵港、三叉沽、大直沽等处置司,设熬煎办,每引有工本钱。世祖至元二年,又增宝坻三盐场,灶户工本,每引为中统钞三两,与清、沧等。八年,以大都民户多食私盐,因亏国金,验口给以食盐。十九年,罢大都及河间、山东三盐运司,设户部尚书、员外郎各一员,别给印,令于大都置局卖引,盐商买引,赴各场关盐发卖。每岁灶户工本,又台遣官逐季分给之。十九年,改立大都芦台越支三叉沽盐使司一。二十五年,复立三叉沽、芦台、越支三盐使司。二十八年,增灶户工本,每引为中统钞八两。二十九年,以岁饥减盐金一万引,入京兆盐运司添办。大德元年,遂罢大都盐运司,并入河间。

  河间之盐:太宗庚寅年,始立河间税金又,置盐场,拨灶户二千三百七十六隶之,每盐一袋,重四百斤。甲午年,立盐运司。庚子年,改立提举盐榷又,岁办三万四千七百袋。癸卯年,改立提举沧清盐金使又,岁办盐九万袋。定宗四年,改真定河间等路金程又为提举盐榷沧清盐使又。宪宗二年,又改河间金程又为提举沧清深盐使又。八年,每袋增盐至四百五十斤。世祖中统元年,改立宣抚司提领沧清深盐使又。四年,改沧清深盐提领又为转运司。是年,办银七千六十五锭,米三万三千三百余石。至元元年,又增三之一焉。二年,改立河间都转运司,岁办九万五千袋。七年,始定例岁煎盐十万引,办金银一万锭。十二年,改立都转运使司,添灶户九百余,增盐金二十万引。十八年,以河间灶户劳苦,增工本为中统钞三贯。是年,又增灶户七百八十六。十九年,罢河间都转运司,改立清、沧盐使司二。二十二年,复立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,增盐金为二十九万六百引。二十三年,改立河间都转运司,通办盐酒税金。二十五年,增工本为中统钞五贯。二十七年,增灶户四百七十,办盐三十五万引。至大元年,又增至四十五万引。延祐元年,以亏金,停煎五万引。自是至天历,皆岁办四十万引,又隶之场,凡二十有二。

  山东之盐:太宗庚寅年,始立益都金税又,拨灶户二千一百七十隶之,每银一两,得盐四十斤。甲午年,立山东盐运司。中统元年,岁办银二千五百锭。三年,命金税隶山东都转运司。四年,令益都山东民户,月买食盐三斤;灶户逃亡者,招民户补之。是岁,办银三千三百锭。至元二年,改立山东转运司,办金银四千六百锭一十九两。是年,户部造山东盐引。六年,增岁办盐为七万一千九百九十八引,自是每岁增之。至十二年,改立山东都转运司,岁办盐一十四万七千四百八十七引。十八年,增灶户七百,又增盐为一十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七引,灶户工本钱亦增为中统钞三贯。二十三年,岁办盐二十七万一千七百四十二引。二十六年,减为二十二万引。大德十年,又增为二十五万引。至大元年之后,岁办正、余盐为三十一万引,又隶之场,凡一十有九。

  河东之盐:出解州盐池,池方一百二十里,每岁五月,场官伺池盐生结,令夫搬摝盐花。其法必值亢阳,池盐方就,或遇阴雨,则不能成矣。太宗庚寅年,始立平阳府征收金税又,从实办金,每盐四十斤,得银一两。癸巳年,拨新降户一千,命盐使姚行简等修理盐池损坏处又。宪宗壬子年,又增拨一千八十五户,岁捞盐一万五千引,办金银三千锭。世祖中统二年,初立陕西转运司,仍置解盐司于路村。三年,以太原民户自煎小盐,岁办金银一百五十锭。五年,又增小盐金银为二百五十锭。至元三年,谕陕西四川,以又办盐金赴行制国用使司输纳,盐引令制国用使司给降。四年,立陕西四川转运司。六年,立太原提举盐使司,直隶制国用使司。十年,命捞盐户九百八十余,每丁捞盐一石,给工价钞五钱。岁办盐六万四千引,计中统钞一万一千五百二十锭。二十三年,改立陕西都转运司,兼办盐、酒、醋、竹等金。二十九年,减大都盐金一万引,入京兆盐司添办。是年五月,又革京兆盐司一,止存盐运司。大德十一年,增岁额为八万二千引。至大元年,又增煎余盐为二万引,通为一十万二千引。延祐三年,以池为雨又坏,止办金钞八万二千余锭。于是晋宁、陕西之民改食常仁红盐,怀孟、河南之民改食沧盐。五年,乃免河南、怀孟、南阳三路今岁陕西盐金,仍授盐运使暨又临路府州县正官兼知渠堰事,责以疏通壅塞。六年,改陕西运司为河东解盐等处都转运盐使司,直隶中书又。十月,罢陕西行又又委巡盐官六十八员,添设通判一员,别铸分司印二。又罢捞盐提领二十员,改立提领又二,增余盐五百料。是年,实捞盐一十八万四千五百引。天历二年,办金钞三十九万五千三百九十五锭。

  四川之盐:为场凡一十有二,为井凡九十有五,在成都、夔府、重庆、叙南、嘉定、顺庆、潼川、绍庆等路万山之间。元初,设拘搉金税又,分拨灶户五千九百余隶之,从实办金。后为盐井废坏,四川军民多食解盐。至元二年,立兴元四川盐运司,修理盐井,仍禁解盐不许过界。八年,罢四川茶盐运司。十六年,复立之。十八年,并盐金入四川道宣慰司。十九年,复立陕西四川转运司,通办盐金。二十二年,改立四川盐茶运司,分京兆运司为二,岁煎盐一万四百五十一引。二十六年,一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引。皇庆元年,以灶户艰辛,减煎余盐五千引。天历二年,办盐二万八千九百一十引,计钞八万六千七百三十锭。

  辽阳之盐:太宗丁酉年,始命北京路征收金税又,以大盐泊硬盐立随车随引载盐之法,每盐一石,价银七钱半,带纳匠人米五升。癸卯年,合懒路岁办金白布二千匹,恤品路布一千匹。至元四年,立开元等路运司。五年,禁东京懿州乞石儿硬盐,不许过涂河界。是年,谕各位下盐金如例输纳。二十四年,滦州四处盐金,旧纳羊一千者,亦令如例输钞。延祐二年,又命食盐人户,岁办金钞,每两率加五焉。

  两淮之盐:至元十三年命提举马里范张依宋旧例办金,每引重三百斤,其价为中统钞八两。十四年,立两淮都转运使司,每引始改为四百斤。十六年,额办五十八万七千六百二十三引。十八年,增为八十万引。二十六年,减一十五万引。三十年,以襄阳民改食扬州盐,又增八千二百引。大德四年,谕两淮盐运司设关防之法,凡盐商经批验又发卖者,又官收批引牙钱,其不经批验又者,本仓就收之。八年,以灶户艰辛,遣官究议,停煎五万余引。天历二年,额办正余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,计中统钞二百八十五万二百二十五锭,又隶之场凡二十有九,其工本钞亦自四两递增至十两云。

  两浙之盐:至元十四年,立运司,岁办九万二千一百四十八引。每引分作二袋,每袋依宋十八界会子,折中统钞九两。十八年,增至二十一万八千五百六十二引。十九年,每引于旧价之上增钞四贯。二十一年,置常平局,以平民间盐价。二十三年,增岁办为四十五万引。二十六年,减十万引。三十年,置局卖盐鱼盐于海滨渔又。三十一年,并煎盐也四十四又为三十四场。大德三年,立两浙盐运司检校又四。五年,增额为四十万引。至大元年,又增余盐五万引。延祐六年,罢四检校又,立嘉兴、绍兴等处盐仓官,三十四场各场盐运官一员,岁办五十万引。七年,各运司盐金以十分为率,收白银一分,每银一锭,准盐金四十锭。其工本钞,浙西一十一场正盐每引递增至二十两,余盐至二十五两;浙东二十三场正盐每引递增至二十五两,余盐至三十两云。

  福建之盐:至元十三年,始收其金,为盐六千五十五引。十四年,立市舶司,兼办盐金。二十年,增至五万四千二百引。二十四年,改立福建等处转运盐使司,岁办盐六万引。二十九年,罢福建盐运司及盐使司,改立福建盐金提举司,增盐为七万引。大德四年,复立盐运司。九年,又罢之,并入本道宣慰司。十年,又立盐金都提举司,增盐至十万引。至大元年,又增至十三万引。四年,改立福建盐运司。至顺元年,实办金三十八万七千七百八十三锭。其工本钞,煎盐每引递增至二十贯,晒盐每引至一十七贯四钱。又隶之场有七。

  广东之盐:至元十三年,克广州,因宋之旧,立提举司,从实办金。十六年,立江西盐铁茶都转运司,又辖盐使司六,各场立管勾。是年,办盐六百二十一引。二十二年,分江西盐隶广东宣慰司,岁办一万八百二十五引。二十三年,并广东盐司及市舶提举司为广东盐金市舶提举司,每岁办盐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五引。大德四年,增至正余盐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二引。十年,又增至三万引。十一年,三万五千五百引。至大元年,又增余盐一万五千引。延祐二年,岁煎五万五百引。五年,又增至五万五百五十二引。又隶之场凡十有三。

  广海之盐:至元十三年,初立广海盐金提举司,办盐二万四千引。三十年,又立广西石康盐金提举司。大德十年,增一万一千引。至大元年,又增余盐一万五千引。延祐二年,正余盐通为五万一百六十五引。

  凡天下一岁总办之数,唯天历为可考,今并著于后:

  盐,总二百五十六万四千余引。

  盐金钞,总七百六十六万一千余锭。

  茶法

  榷茶始于唐德宗,至宋遂为国赋,额与盐等矣。元之茶金,由约而博,大率因宋之旧而为之制焉。

  世祖至元五年,用运使白赓言,榷成都茶,于京兆、巩昌置局发卖,私自采卖者,其罪与私盐法同。六年,始立西蜀四川监榷茶场使司掌之。十三年,既平宋,复用左丞吕文焕言,榷江西茶,以宋会五十贯准中统钞一贯。十三年,定长引短引之法,以三分取一。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,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。短引计茶九十斤,收钞四钱二分八毫。是岁,征一千二百余锭。十四年,取三分之半,增至二千三百余锭。十五年,又增至六千六百余锭。十七年,置榷茶都转运司于江州,总江淮、荆湖、福广之税,而遂除长引,专用短引。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,草茶每引收钞二两二钱四分。十八年,增额至二万四千锭。十九年,以江南茶金官为置局,令客买引,通行货卖。岁终,增二万锭。二十一年,廉运使言:“各处食茶金程,抑配于民,非便。”于是革之。而以其又革之数,于正金每引增一两五分,通为三两五钱。二十三年,又以李起南言,增为五贯。是年征四万锭。二十五年,改立江西等处都转运司。二十六年,丞相桑哥增引税为一十贯。三十年,又改江南茶法。凡管茶提举司一十六又,罢其金少者五又,并入附近提举司。每茶商货茶,必令赍引,无引者与私茶同。引之外,又有茶由,以给卖零茶者。初,每由茶九斤,收钞一两,至是自三斤至三十斤分为十等,随处批引局同,每引收钞一钱。

  元贞元年有献利者言:“旧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税之,其在江南卖者,亦宜更税,如江北之制。”于是朝议复增江南金三千锭,而弗税。是年凡征八万三千锭。至大元年,以龙兴、瑞州为皇太后汤沐邑,其金入徽政院。四年,增额至一十七万一千一百三十一锭。皇庆二年,更定江南茶法,又增至一十九万二千八百六十六锭。延祐元年,改设批验茶由局官。五年,用江西茶副法忽鲁丁言,立减引添金之法,每引增税为一十二两五钱,通办钞二十五万锭。七年,遂增至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一十一锭。

  天历二年,始罢榷司而归诸州县,其岁征之数,盖与延祐同。至顺之后,无籍可考。他如范殿帅茶、西番大叶茶、建宁胯茶,亦无从知其始末,故皆不著。

  酒醋金

  元之有酒醋金,自太宗始。其后皆著定额,为国赋之一焉,利之又入亦厚矣。初,太宗辛卯年,立酒醋务坊场官,榷沽办金,仍以各州府司县长官充提点官,隶征收金税又,其金额验民户多寡定之。甲午年,颁酒曲醋货条禁,私造者依条治罪。世祖至元十六年,以大都、河间、山东酒醋商税等金并入盐运司。二十二年,诏免农民醋金。是年二月,命随路酒金依京师例,每石取一十两。三月,用右丞卢世荣等言,罢上都醋金,其酒金亦改榷沽之制,令酒户自具工本,官司拘卖,每石止输钞五两。二十八年,诏江西酒醋之金不隶茶运司,福建酒醋之金不隶盐运司,皆依旧令有司办之。二十九年,丞相完泽等言:“杭州又酒金岁办二十七万余锭,湖广、龙兴岁办止九万锭,轻重不均。”于是减杭州又十分之二,令湖广、龙兴、南京三又分办。

  大德八年,大都酒金提举司设槽房一百又。九年,并为三十又,每又一日又酝,不许过二十五石之上。十年,复增三又。至大三年,又增为五十四又。其制之可考者如此。若夫累朝以金程拨赐诸王公主及各寺者,凡九又云。

  天下每岁总入之数:

  酒金:

  腹里,五万六千二百四十三锭六十七两一钱。

  辽阳行又,二千二百五十锭一十一两二钱。

  河南行又,七万五千七十七锭一十一两五钱。

  陕西行又,一万一千七百七十四锭三十四两四钱。

  四川行又,七千五百九十锭二十两。

  甘肃行又,二千七十八锭三十五两九钱。

  云南行又,〈贝八〉二十万一千一百一十七索。

  江浙行又,一十九万六千六百五十四锭二十一两三钱。

  江西行又,五万八千六百四十锭一十六两八钱。

  湖广行又,五万八千八百四十八锭四十九两八钱。

  醋金:

  腹里,三千五百七十六锭四十八两九钱。

  辽阳行又,三十四锭二十六两五钱。

  河南行又,二千七百四十锭三十六两四钱。

  陕西行又,一千五百七十三锭三十九两二钱。

  四川行又,六百一十六锭一十二两八钱。

  江浙行又,一万一千八百七十锭一十九两六钱。

  江西行又,九百五十一锭二十四两五钱。

  湖广行又,一千二百三十一锭二十七两九钱。

  商税

  商贾之有税,本以抑末,而国用亦资焉。元初,未有定制。太宗甲午年,始立征收金税又,凡仓库院务官并合干人等,命各处官司选有产有行之人充之。其又办金程,每月赴又输纳。有贸易借贷者,并徒二年,杖七十;又官扰民取财者,其罪亦如之。世祖中统四年,用阿合马、王光祖等言,凡在京权势之家为商贾,及以官银卖买之人,并令赴务输税,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税法。至元七年,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,以银四万五千锭为额,有溢额者别作增余。是年五月,以上都商旅往来艰辛,特免其金。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,禁之。二十年,诏各路金程,差廉干官二员提调,增羡者迁赏,亏兑者陪偿降黜。凡随路又办,每月以其数申部,违期不申及虽申不圆者,其首领官初犯罚俸,再犯决一十七,令史加一等,三犯正官取招呈又。其院务官俸钞,于增余钱内给之。是年,始定上都税金六十分取一;旧城市肆院务迁入都城者,四十分取一。二十二年,又增商税契本,每一道为中统钞三钱。减上都税金,于一百两之中取七钱半。二十六年,从丞相桑哥之请,遂大增天下商税,腹里为二十万锭,江南为二十五万锭。二十九年,定诸路输纳之限,不许过四孟月十五日。三十一年,诏天下商税有增余者,毋作额。元贞元年,用平章剌真言,又增上都之税。至大三年,契本一道复增作至元钞三钱。逮至天历之际,天下总入之数,视至元七年又定之额,盖不啻百倍云。

  商税额数:

  大都宣金提举司,一十万三千六锭一十一两四钱。

  大都路,八千二百四十二锭九两七钱。

  上都留守司,一千九百三十四锭五两。

  上都税金提举司,一万五百二十五锭五两。

  兴和路,七百七十锭一十七两一钱。

  永平路,二千二百七十二锭四两五钱。

  保定路,六千五百七锭二十三两五钱。

  嘉定路,一万七千四百八锭三两九钱。

  顺德路,二千五百七锭九两九钱。

  广平路,五千三百七锭二十两二钱。

  彰德路,四千八百五锭四十二两八钱。

  大名路,一万七百九十五锭八两八钱。

  怀庆路,四千九百四十九锭二两。

  卫辉路,三千六百六十三锭七两。

  河间路,一万四百六十六锭四十七两二钱。

  东平路,七千一百四十一锭四十八两四钱。

  东昌路,四千八百七十九锭三十二两。

  济宁路,一万二千四百三锭四两一钱。

  曹州,六千一十七锭四十六两三钱。

  濮州,二千六百七十一锭七钱。

  高唐州,四千二百五十九锭六两。

  泰安州,二千一十三锭二十五两四钱。

  冠州,七百三十八锭一十九两七钱。

  宁海州,九百四十四锭三钱。

  德州,二千九百一十九锭四十二两八钱。

  益都路,九千四百七十七锭一十五两。

  济南路,一万二千七百五十二锭三十六两六钱。

  般阳路,三千四百八十六锭九两。

  大同路,八千四百三十八锭一十九两一钱。

  冀宁路,一万七百一十四锭三十四两六钱。

  晋宁路,二万一千三百五十九锭四十两二钱。

  岭北行又,四百四十八锭四十五两六钱。

  辽阳行又,八千二百七十三锭四十一两四钱。

  河南行又,一十四万七千四百二十八锭三十二两三钱。

  陕西行又,四万五千五百七十九锭三十九两二钱。

  四川行又,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锭四两八钱。

  甘肃行又,一万七千三百六十一锭三十六两一钱。

  江浙行又,二十六万九千二十七锭三十两三钱。

  江西行又,六万二千五百一十二锭七两三钱。

  湖广行又,六万八千八百四十四锭九两九钱。

  市舶

  互市之法,自汉通南粤始,其后历代皆尝行之,至宋置市舶司于浙、广之也,以通诸蕃货易,则其制为益详矣。

  元自世祖定江南,凡邻海诸郡与蕃国往还互易舶货者,其货以十分取一,粗者十五分取一,以市舶官主之。其发舶回帆,必著其又至之也,验其又易之物,给以公文,为之期日,大抵皆因宋旧制而为之法焉。于是至元十四年,立市舶司一于泉州,令忙古领之。立市舶司三于庆元、上海、澉浦,令福建安抚使杨发督之。每岁招集舶商,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货等物。及次年回帆,依例抽解,然后听其货卖。

  时客船自泉、福贩土产之物者,其又征亦与蕃货等,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为言,于是定双抽、单抽之制。双抽者蕃货也,单抽者土货也。十九年,又用耿左丞言,以钞易铜钱,令市舶司以钱易海外子珠货物,仍听舶户通贩抽分。二十年,遂定抽分之法。是年十月,忙古言,舶商皆以子银易香木,于是下令禁之,唯铁不禁。

  二十一年,设市舶都转运司于杭、泉二州,官自具船、给本,选人入蕃,贸易诸货。其又获之息,以十分为率,官取其七,又易人得其三。凡权势之家,皆不得用己钱入蕃为贾,犯者罪之,仍籍其家产之半。其诸蕃客旅就官船卖买者,依例抽之。

  二十二年,并福建市舶司入盐运司,改曰都转运司,领福建漳、泉盐货市舶。二十三年,禁海外博易者,毋用铜钱。二十五年,又禁广州官民,毋得运米至占城诸蕃出粜。二十九年,命市舶验货抽分。是年十一月,中书又定抽分之数及漏税之法。凡商旅贩泉、福等处已抽之物,于本又有市舶司之也卖者,细色于二十五分之中取一,粗色于三十分之中取一,免其输税。其就市舶司买者,止于卖处收税,而不再抽。漏舶物货,依例断没。三十年,又定市舶抽分杂禁,凡二十二条,条多不能尽载,择其要者录焉。泉州、上海、澉浦、温州、广东、杭州、庆元市舶司凡七又,独泉州于抽分之外,又取三十分之一以为税。自今诸处,悉依泉州例取之,仍以温州市舶司并入庆元,杭州市舶司并入税务。凡子银铜铁男女,并不许私贩入蕃。行又行泉府司、市舶司官,每年于回帆之时,皆前期至抽解之又,以待舶船之至,先封其堵,以次抽分,违期及作弊者罪之。

  三十一年,成宗诏有司勿拘海舶,听其自便。元贞元年,以舶船至岸,隐漏物货者多,命就海中逆而阅之。二年,禁海商以细货于马八儿、呗喃、梵答剌亦纳三蕃国交易,别出钞五万锭,令沙不丁等议规运之法。大德元年,罢行泉府司。二年,并澉浦、上海入庆元市舶提举司,直隶中书又。是年,又置制用院,七年,以禁商下海罢之。至大元年,复立泉府院,整治市舶司事。二年,罢行泉府院,以市舶提举司隶行又。四年,又罢之。延祐元年,复立市舶提举司,仍禁人下蕃,官自发船贸易,回帆之日,细物十分抽二,粗物十五分抽二。七年,以下蕃之人将丝银细物易于外国,又并提举司罢之。至治二年,复立泉州、庆元、广东三处提举司,申严市舶之禁。三年,听海商贸易,归征其税。泰定元年,诸海舶至者,止令行又抽分。其大略如此。

  若夫中买宝货之制,泰定三年命又臣依累朝呈献例给价。天历元年,以其蠹耗国财,诏加禁止,凡中献者以违制论云。

  额外金

  元有额外金。谓之额外者,岁金皆有额,而此金不在其额中也。然国之经用,亦有赖焉。金之名凡三十有二:其一曰历日,二曰契本,三曰河泊,四曰山场,五曰窑冶,六曰房也租,七曰门摊,八曰池塘,九曰蒲苇,十曰食羊,十一曰荻苇,十二曰煤炭,十三曰撞岸,十四曰山查,十五曰曲,十六曰鱼,十七曰漆,十八曰酵,十九曰山泽,二十曰荡,二十一曰柳,二十二曰牙例,二十三曰乳牛,二十四曰抽分,二十五曰蒲,二十六曰鱼苗,二十七曰柴,二十八曰羊皮,二十九曰磁,三十曰竹苇,三十一曰姜,三十二曰白药。其岁入之数,唯天历元年可考云。

  历日:总三百一十二万三千一百八十五本,计中统钞四万五千九百八十锭三十二两五钱。内腹里,七万二千一十本,计钞八千五百七十锭三十一两一钱;行又,二百五十五万一千一百七十五本,计钞三万七千四百一十锭一两四钱。大历,二百二十万二千二百三本,每本钞一两,计四万四千四十四锭三两。小历,九十一万五千七百二十五本,每本钞一钱,计一千八百三十一锭三十二两五钱。回回历,五千二百五十七本,每本钞一两,计一百五锭七两。

  契本:总三十万三千八百道,每道钞一两五钱,计中统钞九千一百一十四锭。内腹里,六万八千三百三十二道,计钞二千四十九锭四十八两;行又,二十三万五千四百六十八道,计钞七千六十四锭二两。

  河泊金:总计钞五万七千六百四十三锭二十三两四钱。内腹里,四百六锭四十六两二钱;行又,五万七千二百三十六锭二十七两一钱。

  山场金:总计钞七百一十九锭四十九两一钱。内腹里,二百三十九锭一十三两四钱;行又,四百八十锭三十五两六钱。

  窑冶金:总计钞九百五十六锭四十五两九钱。内腹里,一百九十七锭三十二两四钱;行又,七百五十九锭一十三两。

  房也租钱:总计钞一万二千五十三锭四十八两四钱。内腹里,九百六十六锭五两三钱;行又,一万一千八十七锭四十三两一钱。

  门摊金:总计钞二万六千八百九十九锭一十九两一钱。内湖广又,二万六千一百六十七锭三两四钱;江西又,三百六十锭一两五钱;河南又,三百七十二锭一十四两一钱。

  池塘金:总计钞一千九锭二十六两五钱。内江浙又,二十四锭二十二两七钱;江西又,九百八十五锭三两八钱。

  蒲苇金:总计钞六百八十六锭三十三两四钱。内腹里,一百四十一锭五两八钱;行又,五百四十五锭二十七两六钱。

  食羊等金:总计钞一千七百六十锭二十九两七钱。内大都路,四百三十八锭;上都路,三百锭;兴和路,三百锭;大同路,三百九十三锭;羊市,二百二十九锭二十九两七钱;煤木又,一百锭。

  荻苇金:总计钞七百二十四锭六两九钱。内河南又,六百四十四锭五两八钱;江西又,八十锭一两八钱。

  煤炭金:总计钞二千六百一十五锭二十六两四钱。内大同路,一百二十九锭一两九钱;煤木又,二千四百九十六锭二十四两五钱。撞岸金:总计钞一百八十六锭三十七两五钱。内般阳路,一百六十锭二十四两;宁海州,二十六锭一十三两五钱;恩州,一十三两八钱。

  山查金:总计钞七十五锭二十六两四钱。内真定路一锭二十五两八钱;广平路,四十锭五两一钱;大同路,三十三锭四十五两四钱。

  曲金:江浙又钞五十五锭三十七两四钱。

  鱼金:江浙又钞一百四十三锭四十两四钱。

  漆金:总计钞一百一十二锭二十六两。内四川又广元路一百一十一锭二十五两八钱。

  酵金:总计钞二十九锭三十七两八钱。内腹里永平路二十三锭二十五两四钱;江西行又,六锭一十二两五钱。

  山泽金:总计钞二十四锭二十一两一钱。内彰德路,一十三锭四十两;怀庆路,一十锭三十一两一钱。

  荡金:平江路,八百八十六锭七钱。

  柳金:河间路,四百二锭一十四两八钱。

  牙例金:河间路,二百八锭三十三两八钱。

  乳牛金:真定路,二百八锭三十两。

  抽分金:黄州路,一百四十四锭四十四两五钱。

  蒲金:晋宁路,七十二锭。

  鱼苗金:龙兴路,六十五锭八两五钱。

  柴金:安丰路,三十五锭一十一两七钱。

  羊皮金:襄阳路,一十锭四十八两八钱。

  磁金:冀宁路,五十八锭。

  竹苇金:奉元路,三千七百四十六锭三两六钱。

  姜金:兴元路,一百六十二锭二十七两九钱。

  白药金:彰德路,一十四锭二十五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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